以下规定摘编整理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有关外事纪律的规定,供各单位参与外事工作的党员干部学习参阅。
第一部分:在境外或涉外场合公开发表或传播与党的政治主张和国家大政方针政策相抵触的言论或刊物,表达自己错误政治立场的党员,视具体情节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一)私自携带、寄递下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
2、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
3、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4、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摘编自《条例》第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条)
(二)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摘编自《条例》第六十五条)
(三)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摘编自《条例》第六十六条)
第二部分:违规取得外国国籍或办理出国(境)证件,违规与境外人员联系交往,违反相关涉外管理规定的,视具体情节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四)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摘编自《条例》第八十一条)
(五)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摘编自《条例》第八十二条)
(六)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摘编自《条例》第八十三条)
(七)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摘编自《条例》第八十四条)
第三部分:违反规定利用公款出国(境),不遵守计划的,视具体情节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八)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摘编自《条例》第一百零五条)
(九)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摘编自《条例》第一百三十条)
(十)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摘编自《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四部分:在境外有相关过失行为的,视具体情节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十一)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摘编自《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